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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视对书法的“文化研究”

发布人:发布时间:2014-02-25



重视对书法的“文化研究” 


 刘守安


 

        中国书法史上所论列的绝大多数“书法作品”是为实用而书写的。 
        当我们把古人刻写的甲骨文字,铸造的青铜文字,以及关于经史研究、诗文写作、请安问疾、述事告知的信札书写等都说成是在进行“书法艺术创作”的时候,我们便曲解了书写者的动机、目的,同时也曲解了这些书迹的功能与价值。殷商时代的卜辞刻写者并不是在创造“甲骨文艺术”,钟鼎铭文的铸造者并不是为繁荣“金文艺术”而劳作,二王并非是为发展“尺牍艺术”而书写……各个时代对文字书写的不同的实用需要,是中国古代各种书迹产生的直接原因、实际动力和具体结果。当我们把中国古代书法的“艺术性质”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的时候,我们会遮蔽、抹杀或否定中国古代“书法”在其产生时代的多方面的重要的社会功能和文化价值。为此,我们提倡对中国古代书法的“文化研究”。 
        对中国古代书法的“文化研究”是把中国古代书法当作一种“文化现象”、一种文化形态的研究,这与把中国古代书法当作艺术现象的艺术学研究有很大的不同。我们承认中国古代书法的艺术性质,承认对中国古代书法作为艺术研究的某种合理性,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对中国古代书法的艺术学研究中的局限、失误与不足。 
        对中国古代书法的“文化研究”,作为一种理论和方法,涉及的问题很多。 
        我们应正视中国古代“书法家”作为一种“文人”的社会存在,而不是仅仅把他们视为“艺术家”,甚至不能首先把他们视为“艺术家”。熟练地掌握书写技艺是中国古代文人为社会服务、实现自己人生价值所必需的技能,是其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方面,是其基本的生活方式。对中国古代文人来说,书写不仅是“学而时习之”,而且是“学而时用之”,为用而学,为用而书,生命不止,书写不辍。从绝大多数中国“书法家”的人生经历来考察,他们无论是关涉社会政治、人际交往方面的书写还是用于著述方面的书写,无论其书法水平是高还是低,更能证明的是他们是“文人”,而不是“艺术家”。 
       我们要注意把中国古代书迹――“书法作品”视为各有其用的文本,而不仅仅是将其视为“艺术作品”。在中国古代书法史上,各种书迹的产生基本是基于实用根源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不是为“艺术观赏”。我们只有弄清了书家为什么写、写了什么,我们才能认识这些书迹产生的原因、目的,并进而认识其在那个时代的意义和价值。我们只有直面“原典”,回到“作品”本身,从对“作品”文字内容与形式的综合考察中,才能客观地认识这些书迹是“什么”。艺术学的分析所注重的是书迹的点画、结构、章法,进而评价其“艺术风格”、“艺术价值”,这些当然也是需要的,但离开了文字内容与书写形式统一的、综合的“文本”,只就其形式因素进行分析,我们就难以把握这些书迹所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性质。文字内容直接显示着书迹的实用性质与功能,并且书迹的字体、幅式等各种形式因素也都会为“用”的目的所决定和制约。 
        在对中国古代各种书法现象的研究中,我们首先把它视为一种“文化现象”而不仅仅是“艺术现象”。各种书法现象的出现总是和当时的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教育、宗教、社会风气、科学技术发展、学术与艺术发展状况密切相关,并非仅仅“艺术领域”的事情。书法现象产生的复杂因素与多重背景,仅用“艺术学”理论把它作为“艺术现象”来阐释,是难以得出客观结论的。所以对“书法现象”的研究必须注意这种“文化现象”与其他相关文化形态关系的考察,必须注意对其相关文化背景的综合的、具体的分析,这也是对中国古代书法的“文化研究”中所应注意的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来源:人民日报)